同政办发〔2018〕14号
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
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规范性文件“三统一”
制度的通知
各乡镇(场)人民政府,各社区工作站,区政府直属各部门,驻区各企事业单位:
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印发<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(2015-2020年)>的通知》(中发〔2015〕36号)和《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》(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)、《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规范性文件“三统一”制度的通知》(庆政办函〔2017〕7号)等有关规定,经区政府同意,现就进一步推进落实规范性文件“三统一”(统一登记、统一编号、统一印发)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
各乡镇、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工作职责,严格按照《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》(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)第二条的界定标准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。要把“反复适用”和“普遍约束力”作为认定规范性文件的关键,对认定把握不准的要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请示,避免规范性文件漏备案、漏审查和“三统一”制度漏实行现象发生。代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,应先由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认定。经法制机构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,应当在文件审批单上或者书面审核意见中注明“属于规范性文件”。
二、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
经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,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。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对下列事项书面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: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;是否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;是否违反《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》(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)第八条规定;是否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;是否符合规定的制定程序;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。对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,内容合法性、合理性存在较大问题,缺少必要程序,相关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,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修改、补正程序,或者建议暂缓制定该文件。法制机构要结合实际提出合法、可行的审查意见。
代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,应先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制定机关办公机构。起草部门要按照《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》(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)和我区有关规定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规范性文件草案书面文本(加盖单位公章)及电子文本;
(二)起草说明(加盖单位公章)及电子文本;
(三)所依据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依据和其他参考材料;
(四)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。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,报送有
关部门反馈的书面意见(加盖该部门公章);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的,报送听证笔录及参加人的意见材料;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报送征求到的意见汇总表;
(五)协调论证结论和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;
(六)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,应当提供公众参与、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材料;
(七)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;
(八)起草部门办公会议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集体讨论的纪要、决定或会议记录;
(九)联系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。
三、严格实行“三统一”制度
(一)统一登记。经各乡镇、各部门法制机构认定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意后印发的规范性文件,由各乡镇、各部门办公机构
统一登记。各乡镇、各部门办公机构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,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。
(二)统一编号。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,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、年份、发文顺序号组成。其中发文机关代字由其所在行政区域代字、机关代字、文种代字组成,文种代字统一使用“规”字。区政府及其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编号分别为“×政规〔2×××〕××号”或“×政办规〔2×××〕××号”,区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编号为“××规〔2×××〕××号”。
(二)统一印发。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《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》(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)的要求由各乡镇、各部门办公机构统一印发,并通过公报、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布。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。各乡镇、各部门法制机构和办公机构要抓紧制定措施,细化程序,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实行“三统一”制度的衔接工作。实行“三统一”制度前已经印发的规范性文件,仍按原发文字号归类管理,重新修订或制发时,必须使用专用发文字号进行编号管理。对未实行规范性文件“三统一”制度,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,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。
附件: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格式文本 /data/upload/file/201803/1b4ddced1f7aadc47f6144c39829c8b5.docx
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8年2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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